只要是开车的人,不说百分之百,百分之九十是不会少的,都遭遇过交警拍照或贴条处罚。就这一社会现象,意见由来已久,一直压在心里不想说,但身边好多人遭遇不当处罚,他们感到委曲,这种情感也感染了我,连我这个旁观者都情不能自抑,到了非说不可的地步。按解破麻雀的方法从个案开始分析:一辆车被拍超速,被交警记录上网,罚款一百,扣三分。大多数人在网上查到自己车违法信息后,总感到坠坠不安,最终只能拿个执照到交通违法处理中心交一百元,执照被扣三分处理掉。司空见惯的常事,其实这是交警在实施一个比较严肃的行政处罚行为。分析这个行政处罚行为,存在很多问题:一、证据问题。交警行政处罚的主要证据是超速照片或录相,也是唯一证据,且未经质证,证据不足。二、程序问题。行政处罚必须由两名执法人员执行,告知被处罚对象违法情况和权力,并听取申辩理由。上述行政处罚不存在程序,无从谈起。三、对象问题。车辆被拍超速,大多是将车辆和车主上网,一辆车可由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证的任何人驾驶,车主将车交由他人驾驶不违法,他人驾车超速被拍肯定不能处罚车主,车辆是物不是人,更不能成为处罚对象,这是显而易见的道理,而交警部门均是找车主算帐,处罚对象错误。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前必须取得充分证据才能处罚,证据由行政机关提供,事后取得证据无效。也就是说交警不能要求被处罚人提供证据,当被处罚人申辩不是自己违法时,交警不能强迫被处罚对象“交人”,查清违法人的责任在交警。四、时效问题。行政处罚时效是六个月,有很多处罚超期,但交警还是收了罚款。违法行为被拍录上网不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只是行政处罚的证据,你可充分行使抗辩权,证据放在网上不论多长时间,交警不给你下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称行政处罚。(还有很多问题,不细说)另外一个观点:法律的功能不仅在处罚,更多的是预防教育功能,一项法律实施,如果让百分之九十的人都受到处罚,那么这项法律就是典型的“恶法”,应立即废止。为什么拍照处罚成“恶法”,不是法本身的问题,而是执法问题,不依程序执法的结果,治超应现场处罚为主,上述问题可能少些。会有人问,那不有人违法逃脱处罚不公平吗?要知道,法律不是万能的,功能在警示教育,引导人们守法,就象骂人违反治安管理法,现实中骂人行为不是都得到处罚一样。处罚不是目的,现实中却偏偏是把处罚当成了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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