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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交警处罚违章和违章处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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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2-3-19 22:52: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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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是开车的人,不说百分之百,百分之九十是不会少的,都遭遇过交警拍照或贴条处罚。就这一社会现象,意见由来已久,一直压在心里不想说,但身边好多人遭遇不当处罚,他们感到委曲,这种情感也感染了我,连我这个旁观者都情不能自抑,到了非说不可的地步。按解破麻雀的方法从个案开始分析:一辆车被拍超速,被交警记录上网,罚款一百,扣三分。大多数人在网上查到自己车违法信息后,总感到坠坠不安,最终只能拿个执照到交通违法处理中心交一百元,执照被扣三分处理掉。司空见惯的常事,其实这是交警在实施一个比较严肃的行政处罚行为。分析这个行政处罚行为,存在很多问题:一、证据问题。交警行政处罚的主要证据是超速照片或录相,也是唯一证据,且未经质证,证据不足。二、程序问题。行政处罚必须由两名执法人员执行,告知被处罚对象违法情况和权力,并听取申辩理由。上述行政处罚不存在程序,无从谈起。三、对象问题。车辆被拍超速,大多是将车辆和车主上网,一辆车可由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证的任何人驾驶,车主将车交由他人驾驶不违法,他人驾车超速被拍肯定不能处罚车主,车辆是物不是人,更不能成为处罚对象,这是显而易见的道理,而交警部门均是找车主算帐,处罚对象错误。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前必须取得充分证据才能处罚,证据由行政机关提供,事后取得证据无效。也就是说交警不能要求被处罚人提供证据,当被处罚人申辩不是自己违法时,交警不能强迫被处罚对象“交人”,查清违法人的责任在交警。四、时效问题。行政处罚时效是六个月,有很多处罚超期,但交警还是收了罚款。违法行为被拍录上网不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只是行政处罚的证据,你可充分行使抗辩权,证据放在网上不论多长时间,交警不给你下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称行政处罚。(还有很多问题,不细说)另外一个观点:法律的功能不仅在处罚,更多的是预防教育功能,一项法律实施,如果让百分之九十的人都受到处罚,那么这项法律就是典型的“恶法”,应立即废止。为什么拍照处罚成“恶法”,不是法本身的问题,而是执法问题,不依程序执法的结果,治超应现场处罚为主,上述问题可能少些。会有人问,那不有人违法逃脱处罚不公平吗?要知道,法律不是万能的,功能在警示教育,引导人们守法,就象骂人违反治安管理法,现实中骂人行为不是都得到处罚一样。处罚不是目的,现实中却偏偏是把处罚当成了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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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2-5-10 17:02: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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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交警处罚违章和违章处罚的问题”的答复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违反通行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发现和处罚途径不同,分为现场处罚和非现场处罚。现场处罚是指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中,对违法行为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按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行为;非现场处罚是指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和交通警察收集违法证据后,告知违法行为人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罚的行政行为。该网民质疑的主要是指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证据,通过非现场方式处罚是否合法、规范的问题。下面,就该问题给予答复:
            一、关于证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的规定,显然,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机动车违法照片或录像资料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同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05号令)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保持功能完好。”也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技术性能、检测、维护保养作了规定。显然,只要交警部门购买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定期进行技术检定,功能完好,所收集的证据就合法、有效。
            二、关于程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处理程序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实施。具体程序为:         第四十二条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违法行为人到公安机关交警管理部门处理二百元以下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处罚窗口民警均按上述程序进行处理的,程序合法。
            三、处罚对象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民警对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进行处罚,处罚对象正确,符合法律规定。
            四、处罚时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机动车违法证据,在十个工作日经过比对、审核后,对符合证据要求的违法信息,录入交通违法处理系统后,在三个工作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这些工作均属于发现违法行为的过程,其处理没有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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