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积极探索我市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和农村宅基地上的农民住房(以下简称“农村房屋”)登记工作,维护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市两化办日前下发文件:本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启动农村房屋登记试点工作,至2013年1月底完成。 围绕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本要求,我市启动农村房屋登记工作,以规范农村房屋产权管理,促进农村房屋产权交易和处置,为我市农村改革发展奠定基础。登记试点工作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种类、程序、要件和范围办理。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没有取得与房屋占用范围一致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明的;权属有争议的;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屋权属来源证明的;已被依法征收的;属于临时建筑或违章建筑的;申请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的(除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外),不予登记。农村房屋登记应遵循产权明晰、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申请人只有在取得农村房屋占用范围内集体土地使用证明后,才能申请办理农村房屋登记。农村房屋登记记载于市、县统一的房屋登记簿,实现农村房屋和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的同平台、分类登记,不再另设房屋登记平台或登记系统。
此次试点范围为:京山县、沙洋县、钟祥市、东宝区各选择2个基本符合发证条件的行政村(其中选择1个城郊行政村),掇刀区、漳河新区、荆门高新区各选择1个基本符合发证条件的行政村,屈家岭管理区选择1个生产队(村)。各地试点村的选择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村一致。
登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准面积 以《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为区分依据 此次下发的《荆门市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试点实施方案》对登记单元、登记面积和登记收费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强调村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严禁以其他名义乱收费和搭车收费。
根据方案规定,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房,一般以独立房屋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住房,有明确固定界限并可独立使用的层、套、间(自然间)可以作为房屋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住房有明确固定界限并可独立使用的幢、层、套、间(自然间)可以作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申请人申报的房屋面积应当符合《房产测量规范》规定。本着尊重历史,区分不同时期的政策,以《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2008年1月1日)为区分依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城乡规划法》实施前不同时期农村房屋建房合法手续认定依据、超面积建设房屋等问题的处理意见,报市、县(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农村房屋登记的依据。登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准建房面积;对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造的实际建房面积超过批准建房面积的农村房屋,原则上不予登记。
|
|